|
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
可记录光盘(CD-R)产品外观标识
CY/T 35-2001
Visul identification of electronic publications
前言
本标准是参照1997年11月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《产品标识标注规定》,为规范可记录光盘(CD-R)的外观标识而制定的。
本标准的制定为我国可记录光盘(CD-R)行业的生产、科研及销售提供了依据,有助于推动可记录光盘(CD-R)产业的发展。
本标准由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会归口。 本标准起草单位:杭州大自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赵永刚、徐炜、徐向华。
1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、销售的可记录(CD-R)产品的外观标识。
本标准适用于可记录光盘(CD-R)产品外观标识标注,其他光盘类产品的外观标识标注可参照本标准。
2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,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191-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6388-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
GB/T17933-1999电子出版物术语
3可记录光盘(CD-R)产品的外观标识
可记录光盘(CD-R)产品的外观标识由盘片标识和包装标识两部分组成。
3.1可记录光盘(CD-R)产品的盘片标识
可记录光盘(CD-R)分为一般产品和特殊产品。一般产品是指在盘片表面有盘片标识的可记录光盘,其盘片标识是字迹清晰的永久性标志。特殊产品是指无印刷标识的产品,裸片出厂的产品,包括盘片无印刷内容、盘片可打印或盘面可书写等。
3.1.1可记录光盘(CD-R)一般产品的盘片标识
a)产品名称
可记录光盘(CD-R)产品的盘片标识必须注明产品全称:可记录光盘(CD-Recordable)或可记录光盘(CD-R)。
b)产品规格
可记录光盘(CD-R)产品的实际可写入节目时间和容量标识,如,74min,650MB等;
可记录光盘(CD-R)所适用的记录速度范围,如:1×-12×,4×-16×等。
c)SID码
在产品成型用模具镜面侧打印SID码,该码位于盘片夹持区与导入区之间,是各生产厂商独有的生产许可标识,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排。
d)产品商标
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品标记。
3.1.2可记录光盘(CD-R)特殊产品的盘片标识
可记录光盘(CD-R)特殊产品必须具有SID码,并在产品内包装上注明3.1.1中的a)、b)、c)的全部标识要求。
3.2可记录光盘(CD-R)产品的包装外观标识
可记录光盘(CD-R)产品的包装外观标识分为包装外观标识和外包装外观标识。内包装外观标识是指与盘片接触的端盖纸或塑封纸上的标识。外包装标识是指在批量盘片包装箱上的标识。
3.2.1可记录光盘(CD-R)产品的内包装外观标识。除必须标注包括以上与盘片标识相符的标识内容外,还必须标识:
a)产品生产厂;
b)产品标准编号;
c)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;
d)产品条码;
e)产品使用方法;
f)产品储存方法;
3.2.2可记录光盘(CD-R)产品的外包装体应标明:
a)产品名称;
b)产品规格;
c)产品生产厂名称;
d)件数、毛重、体积;
e)“小心轻放”“防潮”等字样或指示标记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2001-08-30批准
2001-01-01实施
|